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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全域禁燃放烟花爆竹!


“爆竹声中一岁除……”

古诗词里的年味总是热闹又喜庆

但是“年味儿”并不必然意味着

漫天的硫磺味儿

遍地的垃圾

燃放烟花爆竹暗藏许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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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将至

江粉儿再次提醒大家

禁燃禁放不能忘!!!


2021年2月25日,《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正式实施,威远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域禁放!

全域禁放!

全域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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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内江威远县近期连续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森林草原防火进入高火险期,为预防再次出现重度污染天气,防止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威远县实际,现将威远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威远县行政区域内。


二、禁止燃放时间

2021年2月25日至2月27日。


三、加强组织实施

威远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所属辖区、单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共同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二)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人有义务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局:0832—8238396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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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021年2月6日至18日,威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共出动警力60人次,联合县应急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烟花爆竹进行安全检查。期间共发放粘贴宣传资料3500份,制作禁燃禁放宣传牌30块,检查运输车辆23台次,烟花爆竹销售点242个,发现安全隐患12起,并现场督促整改完成,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60箱,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起,行政处罚1人,罚款1万元,劝阻违规违法燃放行为1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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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罚款1万元


2021年2月10日上午10时25分许,治安大队民警联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威远县东联镇开展联合检查时现场挡获一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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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


经查:韩某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川Cxxxx9银灰色东风牌商务车运输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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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各类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韩某行政罚款10000元,并收缴其持有的13件烟花爆竹。


法律法规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 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危险物质丢失不报),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单位涉嫌前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燃放了烟花爆竹

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行政执法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10日以上 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在查处烟花爆竹案件中涉嫌 非法经营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在查处烟花爆竹案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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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佳节即将到来,请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倡树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同时,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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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远警方
编辑:陶丽萍
校对:毛佳莉
责编: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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