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城区内共享单车怎么管?快来提出你的宝贵意见
时间:2021-06-30 16:34:57 来源: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内江市共享单车管理,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内江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7月2日
意见反馈邮箱:309711015@qq.com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便利,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促进我市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内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享单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共享单车定义】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和运营(以下简称营运企业),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管理原则】共享单车管理遵循“市级统筹、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治理”的原则,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交通环境安全、市容规范有序和卫生干净整洁。
第五条【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是共享单车营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共享单车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负责停车场地占道审批;采取“总量控制、份额配置”的原则,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和分批投放数量;负责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负责将营运企业相关运营数据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的合理布控和施划;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征收共享单车占道费;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
第七条【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负责对盗窃、损毁共享单车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完善内江市慢行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自行车道的建设改造或完善提升。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经营行为,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四区政府(管委会)】四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共享单车规范停放和环境卫生进行巡查、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审批内容】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共享单车占道位置,使用面积,使用期限进行审批;需要扩大使用面积、延长使用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内江市城市建成区共享单车投放按照“总量控制、份额配置、分批投入”的原则,共享单车投放不超过城区常住人口的2.5%。
第十五条【份额配置】坚持“争先创优”原则,首次对营运企业份额配置不得超过建成区投放总量的20%。市城管执法部门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合理配置营运企业共享单车投放份额。
第十六条【审批要求】运营企业在本市建成区投放共享单车,应制定运营方案,运营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本市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三)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四)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信息;
(五)运营模式说明、文明用车奖惩机制、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车辆投放机制、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和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信息;
(六)在内江市城市建成区具有固定办公、服务场地信息;
(七)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人员信息;
(八)共享单车应急处理机制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限制投放】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运营维护不力,考核评价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营运企业,经教育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主管部门将公开通报,减少其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限制其投放或减少投放份额。
第十八条【主动退出】运营企业主动提出终止在本市建成区提供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公告,依法退还用户押金、预付款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管理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得防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资金安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符合国家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计价要求】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车辆要求】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车辆质量可靠,不得加装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三)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和配置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四)营运企业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车辆技术信息和硬件配置,适应相关部门数据监管和分析的管理要求,逐步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智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停放要求】共享单车应保持道路方向垂直成90°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且车头朝向一致,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运营人员与调度车辆】运维人员与调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放车辆与运维人员数量配比不少于100:1;
(二)运营团队应包含巡检、调度、客服、维修等人员;
(三)运维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点实施维护,并探索建立“多企共管”模式;
(四)投放自行车数量不少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投放量的30%;
(五)非机动车停放区内车辆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停放区最大容量的百分之五十,单一运营企业所属车辆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非机动车停放区最大容量的百分之十。超出所属停放区域的车辆,相关营运企业应当在30分钟内调度。
第二十五条【日常管护】日常管护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二)建立健全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
(三)运用车辆实时定位功能,对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定时对停放点的共享单车进行调整,按要求统一摆放。
第二十六条【骑行安全】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用户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案件调查。
第二十七条【信息安全】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数据共享】运营企业应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及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和使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并接入智慧城管平台,为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停放设施】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自行车出行便利。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设置慢行车道,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和停放环境。
第三十一条【停放点位设置】
(一)严禁在盲道上停放;
(二)严禁在公共绿化带(绿地)上停放;
(三)严禁在过街通道(人行天桥)上停放;
(四)严禁在公交站台上停放;
(五)严禁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六)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
(七)其他涉及公众安全及禁止停放区域。
第三十二条【停车线施划】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样式全市统一采取施划停车线和共享单车标志的形式进行施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位,以及设置停车标牌。
第三十三条【企业管理】运营企业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安排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巡查,规范车辆停放,将乱停放车辆及时恢复至停车点位停放。
第三十四条【乱停乱放】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或占道停放车辆时,应在发现或接到信息后,30分钟内清运完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绿地投放车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骑行人自律】共享单车使用者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且做到以下内容:
(一)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确保骑行安全;
(二)骑行人的年龄需达到《四川省非机动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四)不得闯红灯;
(五)不得逆行;
(六)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或住宅小区内。
第三十六条【个人信用体系】运营企业可以建立文明用车奖惩机制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第三十七条【骑行宣传引导】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倡导用户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会公众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市城管执法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测评等方式,按照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牵头对建成区共享单车营运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督促考核结果运用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政府监管】四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应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运营企业的监管,督促运营企业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执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共享单车通行管理的执法工作;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共享单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共享单车违规使用等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政企联席会议】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召开政企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主责的责任】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城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发布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五条 隆昌市、威远县、资中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 | 陶丽萍 |
校对: | 毛佳莉 |
责编: | 程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