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连发3条通告!全市小区闭环管理!
时间:2021-09-18 16:34:04 来源:工人日报9月18日,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连续发布第9、第10、第11号通告,根据当前厦门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在全市实行多项举措。
厦门第9号通告
根据当前厦门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居民小区(村)实行闭环管理,本小区(村)居民凭小区(村)有效证件出入;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小区(村)。除抗疫车辆、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和救护、消防、抢险、环卫、警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一律禁止出入小区(村)。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物品统一放置到小区(村)指定的存放处。暂停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水电煤气、电梯等应急维修需要的除外)。无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小区出入口的管控责任,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安排志愿者等方式进行组织。
二、请广大市民自觉居家,非必要不外出,倡导居家办公、弹性工作等灵活工作方式。切实加强自我防护,出门务必佩戴口罩。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或拨打120,就医途中严格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各社区(村)应当开展拉网式居民健康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发现发热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就诊。居民必须依法无条件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不得隐瞒病史、密切接触史,不得逃避隔离医学观察。落实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等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如发现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刻报告所在社区(村)。
四、各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做好封闭封控小区居民的生活保障、物资配送、医疗救治、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各项工作。加强对老幼弱残等群体的关爱,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切实解决生活所需。
五、防疫期间做好小区(村)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废弃口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电梯、门厅、过道等重点公共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杀工作。
六、实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殡仪馆暂停告别服务。“白事”办理需提前报居(村)委会备案,居(村)委会指定专人参与活动全程管理。
七、各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短信、广播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政策知识宣传,做到应知尽知。
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第10号通告
一、全市所有公园、景区、山海健康步道、宗教场所、民俗场所、民间信仰点、室内外体育场馆(场地)、娱乐游乐场所、足浴洗浴场所、公共温泉营业场所等暂停对外开放。
二、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集市、民俗、民间信仰、文艺演出、广场舞等群众性活动。
三、全市所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场所在同一时段的接待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30%,单向流动,人员不能聚集,暂停大型促销活动,规范开展消毒清洁。
四、全市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验码或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消毒、通风等防疫工作。
五、地铁、公交、BRT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限流运行,公交、BRT、轮渡、出租车(含网约车)一律开窗运行,司乘人员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六、全市养老院、福利院实行封闭管理,人员不得进出。
七、暂停医疗机构探视,非必要不陪护,确需探视陪护的,需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全程疫苗接种证明。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治疗期间足不出院,出院前进行核酸检测。
八、所有进入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必须按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拒不执行配合的,一律拒绝进入和乘坐。
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第11号通告
一、全市各餐饮单位(包括酒楼、酒店、餐馆、食堂、咖啡店、饮品店、小吃店、超市、便利店等)取消堂食,接受外卖打包服务。
二、全市各餐饮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告示,告知顾客取消堂食只开展外卖打包服务、需配合和注意的防护事项等相关信息。
三、全市各餐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入店人员佩戴口罩、测温、验码或扫码,建立取餐人员可追溯台账,必须登记至少1名取餐人员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禁止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单位食堂)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活动,包括农村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的饭店、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
五、除“早餐工程”之外的所有“摊规点”暂停营业。
六、各区各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做好餐饮企业和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不配合的,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 李夏娇 |
校对: | 刘桂莲 |
责编: | 程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