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施行25周年 | 关乎全民,一文读懂!
时间:2026-04-28 11:45:10 来源: 爱我国防

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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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4月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防教育法。

2018年
4月27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作了一处修改,调整了有关部门的职责。

2024年
9月13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修订国防教育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总结长期以来国防教育工作积累的重要经验特别是新时代国防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注重体系设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践应用。
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6章42条,进一步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内容方式、保障措施,对于坚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提高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
修改国防教育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于坚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推进国防教育向全民普及,夯实建设强大巩固国防和世界一流军队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应对国家安全复杂形势和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同时还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需要修改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三)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基本完成,将军队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国防教育职能统一调整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承担,加强了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导。
适应新体制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符合深化改革的工作实际。
(四)破解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军地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取得明显成效,但国防教育的覆盖面、时代感和实效性还不强,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理念研究破解。
修改国防教育法,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筹划设计,对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方法手段、相关保障等作进一步强调明确,有利于不断提升国防教育的质量水平。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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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

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民国防教育局)负责人: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导,是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改革精神,将军队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国防教育职能统一调整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承担。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具体从几个方面进一步突出了党的领导:
一是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二是在法律中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规定“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三是完善党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据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的优化调整,对修改前国防教育法中“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明确“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并规定了地方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军地有关部门的职责。

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增加、细化了不少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养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做了“加法”,明确了相关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国防教育课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将学校国防教育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2021年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宣传教育作出规定,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4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6周岁。目前,每年新入伍的士兵以大学生为主。因此,学校国防教育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高质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法新增这条规定,主要是与兵役法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相关要求。国防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同时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拓展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
一是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是国防教育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修改的国防教育法明确要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此外,在原有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新闻网站等媒体,也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三是增加对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要求。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不少重大节日、纪念日,都蕴含着丰富的国防教育内涵。充分利用好这些节日、纪念日,组织有关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有利于引导人们牢记历史、缅怀先烈、居安思危、奋发图强。为此,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新增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国防教育工作更好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
为了确保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实落地,本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式作了几方面完善:
一是关于物质条件方面的保障。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对于原有的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增加了一款规定,要求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是关于人员和学科建设方面的保障。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进一步优化了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条件,要求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此外,国防教育法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以及国防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审核等提出要求。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设置,增加了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对于有关违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责任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编辑: | 张琼丹 |
| 审核: | 曾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