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说法 | 我在小河里抓了几条鱼,为什么就被判了刑?
时间:2021-08-12 11:18:52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前几天,咱们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发了一条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实施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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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江粉儿算是明白了,从2021年8月9日开始,到2030年12月31日,威远县的天然水域都不能进行水产品捕捞了,不然的话,这个后果可是有点严重的。
前段时间,资中县就发现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咱们国家为让鱼类得到充足的时间休养生息,增值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从2020 年1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宣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10年禁渔计划。自2020年9月1日起,资中县全县重点水域以及其它天然水域实行了全面禁捕。
而家住眉山市仁寿县的冷某就撞到了这“枪口上”。
2020年的10月19日,冷某从球溪河仁寿县河段划船至资中县发轮镇河段,并放下了10条地笼用于捕鱼。
其实,冷某原本也知道禁渔期这种说法,但他以为自己捕鱼的这条河属于小河沟,在这里面捕鱼应该没有问题。
正当冷某美滋滋地收网的时候,路过的群众报警了。
后来,公安机关扣押了冷某的捕鱼工具和已经捕获的11.59斤活鱼,经鉴定,冷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而他捕获的活鱼价值达到了680多元。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年3月18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那么在球溪河中使用地笼捕鱼11.59斤的冷某又会受到怎样的审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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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了10多斤鱼,就被判了两个月的拘役刑,还要承担渔获物价值三倍,也就是2400多元鱼苗的增殖放流责任,冷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也幸好冷某采用的方式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相对较小的地笼捕鱼,如果是毒鱼、炸鱼、电鱼这些行为,那么按照相关的评估的来说,他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渔获物价格的三十三倍到五十五倍的损失赔偿。
法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江粉儿有话说~
江粉儿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使用何种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鱼,无论捕捞的水产品多少,都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然,惩处只是一种手段,让鱼类得到充足的时间休养生息,增值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最终造福人民群众才是最终的目的。江粉儿也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到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行动中来。
记者: | 冯峰 李宇晓 潘玥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