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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内江发布疫情防控法律责任风险提示

时间:2022-05-19 18:27:37 来源:内江政法


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和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为防范疫情输入,遏制疫情传播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如下:


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隐瞒和谎报个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可能承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且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人员,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5.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公民和经营单位自觉遵规守法,规避法律责任风险。


中共内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编辑:陶丽萍
责编:毛佳莉
审核: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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