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可举报!内江将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
时间:2023-04-07 19:09:52 来源:内江公安交警4月7日,江粉儿从“内江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获悉,内江公安交警将集中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详情如下:
内江公安交警集中组织开展
充分认识治理废弃汽车的重要意义
“废弃汽车”的危害
01强占公共资源
02 车辆管理难,安全隐患大
03 影响环境卫生,可能引发火灾
04 影响市容市貌
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二】整治范围
【三】整治期限
(1)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3月1日-5月31日)
通过沟通引导、宣传教育、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整治行动应知尽知,支持配合积极参与清理。
(2)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6月1日-11月30日)
在辖区内广泛排查并核对废弃车辆的信息,对于车辆所有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取得联系的,通知其十五日内予以自行处置。对无法通知的车主,或者经通知未按期处置的车辆,经拍照留档后实施拖离,集中停放至指定场地。
对拖移集中停放的废弃车辆,由公安机关定期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对拼装、报废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报废;对有涉嫌盗抢、赃物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通知相关单位接收处置,对公告期满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人认领的车辆,统一销毁。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五】法律依据
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
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
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举报方式
居民如若发现“废弃汽车”可通过多种形式向内江交警进行举报:
一是居民可通过拨打2262972举报;
一是居民可通过抖音“四川内江交警”私信举报;
二是居民可通过微博“四川内江交警”私信举报;

| 编辑: | 陈俊 |
| 校对: | 毛佳莉 |
| 责编: | 郭扬 |
| 审核: | 彭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