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举报
跟帖评论自律承诺
首页 ›› 内江本地

创业大讲堂|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专题讲座

时间:2023-11-28 12:24:12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提高企业研发管理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助力园区孵化科技型企业进一步发展。帮助企业熟练掌握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报统以及用好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成果转换应用。


11月17日上午,由四川内江东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内江市东兴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东兴区就业服务中心、内江长江现代农业园区、内江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产业园、成渝新经济产教融合基地、内江市新经济产业园协办,内江大合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办的创业大讲堂“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讲座在东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圆满举办,累计有25家企业、30个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讲座。


图片


讲座特邀成都中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宋晗帅作为主讲师,宋晗帅讲师从业9年,主要为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指导,负责审计培训工作,参与并负责多家公司单体及合并年报审计等。本次讲座主要从政策变化、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申报事宜等方面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以下政策核心内容:


一、政策要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此外,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三、研发活动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主要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大类型。


四、研发项目管理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大核心是“研发活动的判断”和“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而两者都需要以研发项目为基础,即判断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且按照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准确核算归集。因此,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基础和前提。


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

2、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2015年第97号公告和2021年第28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明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3、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4、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核算要求: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1.预缴申报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汇缴申报享受。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就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七、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培训会后答疑环节,部分参会企业代表与讲师在会后对政策补贴对象、类型划分、本企业是否符合政策适用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更详细的探讨。通过本次培训会不仅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了政策,还为企业提供了答疑解惑的交流机会,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将政策应用到实际中。


孵化器将继续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组织多种形式的定向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活动,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提供支撑和保障。


图片

编辑:唐晓萃
校对:刘桂莲
责编:郭扬
审核:彭川
评论
川预审P4FD-R04F-062D-80J0号 | 网络视听许可证2306165号 |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210005号 | 川新备 06-090011 | 蜀ICP备08002296号 | 川公网安备 51100202000151号
@ 2005 - 2022 www.scnj.tv     关于我们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链接 | 电话 0832-2119960 | 邮箱 sc-njtv@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