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内江公布2024(第一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02 11:00:26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公布如下: 一、资中县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5日凌晨,潘某邀请邱某等六人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酒吧喝酒,其中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凌晨2点过,几人以点歌被拒为由对酒吧服务员实施殴打,邱某持弹簧刀将服务员右大腿捅伤。后邱某被资中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资中县人民法院将该餐饮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且接纳未成年人在酒吧饮酒的行为移交至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经查,由于邱某、潘某、孙某等六个人中有三个有纹身,而且外形都长得比较高大,不像未成年人,因此酒吧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3.罚款45000.00元。 该案是资中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例向未成年售酒案例,社会影响较大,对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该案也是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行刑衔接制度的有效落实,是国家机关践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实践。 二、隆昌市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13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41袋“松花江生态珍珠米”,外包装标注:黑龙江尚禾米业有限公司,产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经溯源发现,该批大米由隆昌某农业公司生产,产地并非黑龙江省庆安县。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示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的食品。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共从贵州省、云南省购进产地为黑龙江、吉林的粳稻5502.344吨,生产“松花江生态珍珠米”“东北大米珍珠米”共16125kg,均标示产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货值金额65100.00元,扣除当事人主动召回部分,违法所得335.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示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5元,并处罚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属跨区域、多环节粮食安全案件,具有典型性。该案的查处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达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
三、资中县某食品经营部混淆行为案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22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资中县委网信办反映,在监测中发现微信群聊中某人员发布了一条“紧急通知”,称在某俱乐部举办中粮产品安全推广会,涉嫌假冒国企央企虚假宣传。 2023年9月2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推广会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摆放“福临门”品牌的玉米油、大米、小麦粉等商品。截止执法人员到场时,并未售出以上商品,无违法经营额。 处理结果 经查,该推广会举办者为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2023年9月,当事人与已解散的某社会组织商议,计划联合销售其经营的粮油产品。9月21日,未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该经营部工作人员自行编辑含有“中粮集团(川南市场部)邀请**参加中粮产品安全推广会”等内容的邀请函,并发送给某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该社会组织会长及工作人员在未查验当事人相关资质和许可授权的情况下,误认为邀请函中所指的“中粮集团”即央企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故又在原邀请函上增加“中国央企”等词语,并将该信息转发至多人,造成了较大影响。 当事人擅自冒用央企名义开展宣传推广商品活动,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兴区某蔬菜销售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7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威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莎麦鸡精经检验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接到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向某单位食堂供应蔬菜及调味料。当事人随即向该单位配送了1件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莎麦鸡精。该批莎麦鸡精销售价360元/件,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60元。该批鸡精经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甜蜜素检测结果为0.886g/kg(国家标准:≤0.65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隆昌市某玩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28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玩具店销售的玩具“解压萝卜刀”、“重力萝卜刀”、“3D 重力萝卜枪”、“炫酷夜光萝卜刀”以及无任何标识的萝卜刀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认证资料。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情况下购进上述萝卜刀共计1013个,总计货值金额为1076元。上述玩具均在产品或包装上缺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等标识,以及标注与产品不符的执行标准的编号的情况,其中无任何标识的萝卜刀还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包括使用者最小年龄限制警告)。截止案发,已售出萝卜刀29个,违法所得11.73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73元,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 钟欣航 |
校对: | 毛佳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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