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如此销售行不通,隆昌一对夫妇被判刑
时间:2024-04-08 14:45:21 来源:我是隆昌经商之道,诚信是根本
然而
隆昌一对米店夫妇为谋取利益
不思诚信经营
反行其道欺骗顾客
最终
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通报称,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夫妻。二人在隆昌城区经营着一家食品店。2023年4月,隆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警方在对辖区食品经营店检查过程中,发现二人所售大米存在仿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对其展开调查。
经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夫妻二人商议,从重庆购进大米,并从网上仿冒定制某注册商标品牌大米包装袋,雇佣他人在仓库内,将大米拆封后装进仿冒定制的品牌大米包装袋内,称重封装后销往隆昌等地。经统计,销售换装后的大米34万余元,获利1.9万余元。2023年4月11日,二人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得。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情节,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判决二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点评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乎大局。案中的夫妻为了缩减成本、提高利润,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并私自印制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同种商品,欺瞒消费者,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这样的侵权假冒产品虽然不危及食品安全,但严重影响消费者餐饮购物体验,破坏群众美好生活品质。唯有持续推动绿色生产、严格监管、长效管理,才能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编辑: | 陶丽萍 |
校对: | 刘桂莲 |
责编: | 郭扬 |
审核: | 彭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