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致6死!造伪证罪加一等
时间:2024-08-27 17:38:53 来源:应急普法事故概况
2021年2月17日,某金矿盲竖井罐道木更换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导致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5.86万元。
调查发现,该金矿在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现场审查热切割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在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实施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施工程序严重违规。由于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引燃了玻璃钢隔板,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该金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70万元的罚款;针对该金矿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90万元的罚款;该金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吕某某参与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议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实施了事故罚款。
此外,司法机关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了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专家评析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本案中,该金矿未办理盲竖井动火作业许可证,事故发生后,该金矿组织伪造了盲竖井动火作业许可证,属于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本条处罚。同时,该金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对其处以事故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对该金矿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该金矿安全员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也属于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处罚。
编辑: | 罗宇环 |
审核: | 曾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