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加156元
时间:2024-09-05 10:42:34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快来看看都有哪些调整吧!
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执行时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3759.17元、3007.33元、2255.50元。
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3元。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83元。
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编辑: | 陈兰希 |
责编: | 杨惜寒 |
审核: | 曾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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